在三亚旅游时,马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了一女子,后与该女子及其朋友相约喝酒。酒后,三人乘坐出租车到酒店后,因“的姐”周某询问是否继续用车,马某不仅踹了车门,还将下车查看的周某打倒在地,后多次驾驶出租车撞向周某,致周某多处骨折,包括19根肋骨骨折……
6月3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,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马某因此犯故意杀人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、危险驾驶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在前期已赔付周某医疗费13.3万余元、酒店大门维修等费用10万元的基础上,法院还判决马某赔偿周某及出租车所属公司经济损失共15.5万余元。

驾驶出租车多次撞向“的姐”
目前21岁的马某是宁夏人,事发前系上海某民办高校学生。判决书披露,马某去年10月1日独自到三亚旅游,到三亚后通过某短视频社交平台认识了女子聂某。而彭某系聂某的闺蜜,两人在事发前几天到的三亚。
法院查明,去年10月2日22时许,马某与聂某、彭某相约在三亚大东海某酒吧喝酒。一直喝到次日凌晨3时许,三人乘坐周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三亚湾某酒店。出租车在酒店大堂门口停下后,彭某先下车并往三亚湾路方向走去,聂某和马某随后下车,两人坐在酒店大堂外花坛边,数分钟后聂某起身离开。
此时,周某询问马某是否继续用车,马某便用脚踹了出租车副驾驶车门4下。在周某下车查看车门时,马某突然用拳脚、锥桶和鞋子将周某打倒在地。周某爬起来坐在酒店大堂旁的花坛边,马某进入出租车驾驶室,驾车驶离酒店到三亚湾路边调转车头后,又沿着出口通道开回酒店大堂门口,驾车对着坐在花坛边的周某撞去。在第一次撞倒周某后,马某先后3次倒车,再3次撞向周某。
民警赶到现场后,马某仍不管不顾,倒车再次对着周某撞去。民警上前用警棍敲击驾驶位车窗玻璃,马某未予理会,驾车往出口方向行驶,再次调转车头开回大堂门口。见在场人员和民警正将周某向酒店内转移,马某又开车朝周某撞去,将酒店大堂旋转玻璃门撞碎。随后,马某驾车往三亚湾路某医院方向逃离。民警随即驾车追捕马某,在医院大门口处将马某抓获。
“的姐”被撞致多处骨折
后经鉴定,周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;马某到案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/100ml。周某所驾驶的出租车损坏部件直接损失为2万余元,酒店玻璃门未作出价格认定。法院还查明,去年11月11日,马某的父亲向事发酒店赔偿大门维修等费用10万元,酒店对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。去年11月12日,马某及其父亲支付周某医疗费13.3万余元。
除了马某被提起公诉,案涉出租车所属的三亚某公司及周某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其中,周某向马某索赔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同车师傅停运损失等共计21.6万余元,三亚某公司向马某索赔车辆维修费、车辆停运期间的班费损失共计4.8万余元。
法院查明,马某驾驶案涉出租车故意撞击周某,导致周某右侧、左侧共19根肋骨骨折,腰椎及胸椎共计3节椎体横突骨折,左胫、腓骨骨折等。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,周某的损伤情况为轻伤一级。案发后至去年11月12日,周某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共41天。去年10月21日至今年2月10日,周某因复查实际支出医疗费1288.42元;今年2月15日至2月19日,周某住院治疗5天,支出医疗费1.45万余元。三亚某公司将案涉出租车送至某公司维修,花费维修费3.5万余元。
被判11年赔偿15.5万元
法院认为,马某为泄私愤,故意驾车4次撞击他人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;故意毁坏他人财物,涉案财物直接损失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;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,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车,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。马某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是犯罪未遂,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坦白,可从轻处罚。案发后,马某及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,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此外,马某驾车故意撞击周某,致使周某和三亚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对于周某的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,三亚某公司的车辆维修费3.5万余元,法院予以支持。法院表示,周某诉请的同车师傅停运损失及补偿款等,以及三亚某公司诉请的车辆停运期间班费损失,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,法院不予支持。
据此,今年3月,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马某犯故意杀人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、危险驾驶罪,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、2年和拘役2个月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同时,判决马某分别赔偿周某、三亚某公司经济损失12万余元和3.5万余元,驳回周某和三亚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